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被单方转让,另一方起诉能让合同无效吗?
发表时间:2025-06-15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赵先生和孙女士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登记持有 25% 的股权。近年来,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赵先生觉得婚姻难以维持,便想着将股权变现。他私下与生意伙伴周先生协商,将其持有的 25% 股权以低于市场价格 10% 的价格转让给周先生。赵先生和周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迅速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孙女士偶然得知此事后,十分气愤,认为赵先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利益,于是找到深圳离婚律师咨询,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赵先生与周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赵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孙女士虽然主张赵先生与周先生恶意串通,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认为,虽然股权转让价格略低于市场价格,但仅凭此点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孙女士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在处理离婚法律咨询时,会着重向当事人解释此类法律问题。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涉及到公司的经营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本案中,虽然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赵先生作为登记股东,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对于孙女士而言,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赵先生和周先生存在恶意串通。恶意串通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如双方之间的不正当往来记录、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及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明确意图等。如果孙女士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就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孙女士在后续的离婚财产分割中,可以就股权转让所得价款主张自己的权利。深圳离婚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一定要相互协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若发生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深圳离婚律师的帮助,以便准确把握法律要点,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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