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转让公司股权,另一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会获支持吗?
发表时间:2025-06-15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在深圳打拼多年的林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夫妻。林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在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30% 的股权,且股权登记在他一人名下。随着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二人在生活中矛盾不断。林先生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在未告知王女士的情况下,与好友李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以市场公允价格转让给李先生,李先生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王女士得知此事后,认为林先生未经自己同意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深圳离婚律师咨询,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林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该股权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林先生作为股权登记的股东,有权对股权进行处分。王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林先生与李先生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从深圳离婚律师的专业角度来看,在离婚法律咨询中涉及此类问题时,需要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本案中,股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林先生作为登记股东,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对外具有合法性。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如果轻易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将会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对于王女士而言,虽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她仍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要求对股权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尽量进行充分沟通,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同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及时寻求专业深圳离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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