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未约定赠与对象,离婚时房产怎么处理?
发表时间:2025-06-11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深圳的陈先生和林女士于 2016 年步入婚姻殿堂。2019 年,考虑到小两口工作忙碌且经济压力较大,陈先生的父母为他们在深圳南山购买了一套价值 500 万元的房屋,全额出资并完成房产登记手续。当时,陈先生父母并未与夫妻双方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未明确表示该房屋的赠与对象。婚后,陈先生和林女士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2024 年,双方决定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这套由陈先生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林女士认为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陈先生则主张该房屋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应归自己所有。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林女士向深圳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试图证明自己对该房屋的主张。陈先生提交了父母出资的银行转账记录等,林女士则提供了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在该房屋内的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深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父母在出资购房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在本案中,陈先生和林女士婚后在该房屋共同生活了一定时间,但双方未生育子女,且均不存在明显过错。同时,结合该房屋在离婚时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陈先生所有,陈先生向林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 80 万元。
法律分析:深圳离婚律师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却未明确约定赠与对象时,法律赋予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的权力。从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的角度来看,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考虑共同生活情况,体现了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居住权益的一定考量;未生育子女及无明显过错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的权益;而根据房屋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款,则确保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深圳离婚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努力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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