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离婚精神赔偿怎么判?离婚律师电话咨询
发表时间:2024-08-29 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熊某是老家在偏远山区,高考后来深圳读大学,毕业后留深圳工作,因为去水贝给妈妈买礼物,认识销售员谭某,谭某没有读过什么书,但是做销售工作的她,青春靓丽,性格活泼,两人一来二去谈起了恋爱,后来按部就班结婚生子,但是随着熊某事业发展越来越好,两人共同话题越来越少,谭某偶然发现熊某与公司刚招聘的大学生杨某关系暧昧,甚至经常带杨某出差外地,谭某开始怀疑熊某出轨,并多次到公司羞辱杨某,熊某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谭某咨询我们,如果离婚,她是否可以以婚内出轨方式要求对方支付离婚精神赔偿?她能提供老公与杨某的聊天记录,里面有比较暧昧的话语,但是没有找到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直接证据,比如照片或者录音录像等。
家和嘉律师答复: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比如与第三者同居或者重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赔付精神损害的,什么样的情形才算是法律规定的重婚或者与第三者同居呢?
但是重婚和与第三者同居,与大众口中的出轨不同,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随着婚姻等级制度的完善,这种情况越来越少,反之与他人同居情形增多,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与第三者同居强调持续、稳定的一种同居关系,不同于每个月去酒店开一次房的偷情。谭某自认为老公与第三者出轨,但是无实质性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暧昧话语,但是因无法取得原始载体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精神赔偿是大概率无法得到支持的。
除此之外的下列行为,也属于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1、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之前有其他当事人咨询,其老公发微信说如果你该离婚,我就杀了你,这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我们认为仅凭这一句威胁的话语,不构成家庭暴力,但是在离婚诉讼中确实要注意自身人身安全。
2、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3、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4、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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