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婚姻中男方出轨怎么判决财产?
发表时间:2024-08-27 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赵女士和老公是高中同学,两人经历了从校园到婚纱,感情很好,但是孩子出生后,赵女士忙于照顾孩子的吃喝拉撒,精力被孩子占据了大部分,赵女士把家里里里外外的事情搭理的井井有条,老公主要忙于事业,男主外女主内是羡煞旁人的组合,但是随着公司规模扩大,老公因生意接触形形色色的女性,逐渐认为赵女士无趣,天天锅碗瓢盆,没有共同话题,两人三观逐渐分离,老公经常加班或者出差,夜不归宿。
2024年初,赵女士偶尔发现,老公微信与某女聊天记录非常多,其劳动还向该微信转账金,转账备注还写有“爱你媳妇”“1314”“520”等字样,赵女士尝试与老公沟通,其老公恼羞成怒,离家不归,双方矛盾彻底激化。
赵女士咨询,该种情况下,其起诉离婚,是否可以在财产分割上多分?是否可以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自己?
家和嘉律师答复:
1、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分割比例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酌定,如果考虑无过错方抚养孩子等,分割比例可达到2:8,倾斜于无过错方。赵女士应当注意收集其老公婚内出轨相关证据,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打下基础。
2、婚内出轨并不影响抚养权归属,法院就抚养权争议的处理,考虑的首要因素就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谁直接抚养孩子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
3、赵女士还可以就婚内出轨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该赔偿金额在1万元到数万元不等,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及家庭财产情况、过错方收入情况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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