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制止抢夺未成年子女行为可行吗?
发表时间:2025-06-29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郑先生和刘女士离婚后,女儿欣欣(8 岁)由郑先生直接抚养。刘女士离婚后一直对女儿的抚养权耿耿于怀,认为自己更适合抚养欣欣。一天,刘女士趁郑先生出差,到欣欣的学校将其接走,并藏匿起来。郑先生得知后,立即联系刘女士,要求其送回欣欣,但刘女士拒绝沟通。郑先生在焦急之下,联系深圳离婚律师寻求解决办法。律师了解情况后,告知郑先生,除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外,还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制止刘女士的抢夺、藏匿行为。于是,郑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交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要求刘女士立即将欣欣送回,并禁止刘女士再次实施抢夺、藏匿欣欣的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抢夺、藏匿欣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郑先生的监护权,也损害了欣欣的合法权益,构成对郑先生人格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郑先生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裁定刘女士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欣欣送回郑先生身边,并禁止刘女士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抢夺、藏匿欣欣的行为,不得干扰郑先生和欣欣的正常生活。
法律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指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刘女士抢夺、藏匿欣欣的行为,直接影响了郑先生对欣欣的正常监护,侵害了其监护权这一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郑先生通过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有效地维护了自己和欣欣的权益。这也提醒广大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纠纷时,除了传统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了解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法律手段,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成长不受非法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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