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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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申请保护令能否获法院支持?

发表时间:2025-06-29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林先生和陈女士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美(6 岁)由陈女士直接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然而,离婚后的一次探视过程中,林先生将小美接走后便失去联系,拒绝告知陈女士小美的下落。陈女士多次联系林先生,要求其送回女儿,均遭拒绝。林先生还通过短信告知陈女士,称自己要带小美去外地生活,不会再让陈女士见到孩子。陈女士心急如焚,四处寻找女儿无果,无奈之下,她联系深圳离婚律师咨询法律救济途径。在律师的建议下,陈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林先生抢夺、藏匿小美,并要求林先生立即将小美送回自己身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在未经陈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抢夺、藏匿小美,严重侵害了陈女士的合法监护权,也对小美的生活和成长造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陈女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符合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林先生继续抢夺、藏匿小美,责令林先生在规定期限内将小美送回陈女士身边,并禁止林先生在一定期限内干扰陈女士和小美的正常生活。

法律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深圳离婚律师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且受法律保护的。林先生抢夺、藏匿小美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探视的约定,更违反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根据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陈女士作为直接抚养人,其监护权应得到充分尊重,林先生的行为构成对其人格权和监护权的侵害。林先生若认为陈女士存在不适合抚养小美的情况,应通过合法途径,如主张陈女士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而不能私自采取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咨询深圳离婚法律咨询,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和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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