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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咨询:没有房产证的房子遗嘱怎么立才有效?深圳离婚法律咨询可参考的案例

发表时间:2025-08-12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王女士与张先生均为深圳本地居民,二人于 1990 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长子张明和次女张莉。2005 年,因感情破裂,王女士与张先生在深圳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位于深圳市某区的一套自建房屋归王女士所有,该房屋建于 1995 年,由夫妻二人共同出资建造,但因历史原因一直未办理房产证,仅有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房证明,证明该房屋为二人婚后所建。

2010 年,王女士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且该自建房屋是自己重要的财产,便想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明确在自己去世后,该房屋由次女张莉继承。于是,王女士自行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本人王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某区 XX 路 XX 号的自建房屋,在本人去世后,由女儿张莉继承。立遗嘱人:王某某,2010 年 X 月 X 日”。王女士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注明了日期,但未对房屋的具体情况、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以及自己对该房屋的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2020 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在处理遗产时,长子张明对该遗嘱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房屋没有房产证,王女士订立的遗嘱无效,该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与张莉共同继承。张莉则认为母亲订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愿,且房屋在离婚时已明确归母亲所有,遗嘱应有效。双方协商无果后,张莉向深圳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王女士所立遗嘱有效,并判决涉案房屋由其继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为自建房屋,虽未办理房产证,但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房证明及王女士与张先生的离婚协议等证据,能够证明王女士在离婚后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及处分权利。

关于王女士所立遗嘱的效力,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没有房产证,但王女士在遗嘱中明确了房屋的位置,且结合相关证据可以确定该房屋的归属,遗嘱内容是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王女士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不过,法院也指出,王女士在遗嘱中未详细说明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以及自己对房屋享有权益的依据,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足以导致遗嘱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女士于 2010 年所立关于涉案房屋的遗嘱有效,涉案房屋由张莉继承。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无房产证房屋遗嘱效力的纠纷案件。从法律角度来看,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并非绝对不能订立遗嘱,关键在于遗嘱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以及立遗嘱人是否对房屋享有合法权益。

首先,立遗嘱人需对无房产证的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王女士通过离婚协议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村委会的建房证明也进一步佐证了房屋的合法性及王女士的权益,这是遗嘱有效的前提。实践中,对于小产权房、单位内部分配的无房产证房屋等,只要立遗嘱人能够提供购房合同、单位证明、离婚协议等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实际处分权,就可以对其订立遗嘱。

其次,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要求。本案中,王女士所立的自书遗嘱,因符合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可。在订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并确保符合相应的形式要求,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再次,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虽然本案中法院认定王女士的遗嘱有效,但遗嘱中未详细说明房屋无房产证的原因及权益依据,存在瑕疵。深圳律师建议,在为无房产证的房子订立遗嘱时,应详细描述房屋的位置、建造时间、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取得房屋的方式等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建房审批手续、离婚协议等)作为遗嘱的附件,以增强遗嘱的证明力,减少纠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无房产证的房子在继承时可能会面临过户困难等问题。但这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继承人可依据有效遗嘱取得房屋的相关权益,在条件允许时再办理房产证。

对于有类似需求的深圳市民,在订立涉及无房产证房屋的遗嘱时,可咨询专业的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会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确保遗嘱内容完整、形式合法,最大程度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在离婚案件中,若涉及无房产证房屋的分割与继承问题,也可寻求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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