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法律咨询:主张离婚的一方财产分割会减少吗?深圳律师为您剖析
发表时间:2025-08-02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深圳的林女士与张先生于 2010 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努力,生活逐渐富足。在婚姻存续期间,他们购置了两套房产,一套位于深圳福田区,登记在双方名下,用于家庭自住;另一套位于深圳罗湖区,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用于出租获取收益。此外,夫妻双方还有共同存款 80 万元,张先生持有一家科技公司 30% 的股权,该公司在婚后发展良好,市值不断攀升。
随着时间推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24 年,林女士因无法忍受长期的婚姻矛盾,率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女士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并无过错,且在家庭生活和张先生事业发展过程中付出诸多,如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孩子,还在张先生创业初期给予资金和精神支持,所以应在财产分割中得到公平对待。
张先生则认为,林女士主动提出离婚,是导致家庭破裂的 “始作俑者”,在财产分割上理应少分。他主张福田区房产归自己所有,罗湖区房产和存款双方平均分割,公司股权则因其个人在公司运营中贡献巨大,应大部分归自己。
在庭审过程中,林女士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自己多年来为家庭生活支出的各项费用凭证,证明对家庭经济的贡献;与张先生共同参与公司事务的邮件记录、会议纪要等,显示自己对公司发展也有一定贡献;同时,林女士还通过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在家庭中承担了主要的照顾责任。而张先生未能提供林女士存在过错或在财产分割中应少分的有力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房产分割:福田区房产双方各占 50% 份额,考虑到房产实际居住情况,判决该房产归林女士所有,林女士按照房产评估价值的 50% 给予张先生经济补偿;罗湖区房产同样双方各占 50% 份额,由张先生继续持有,张先生向林女士支付相应的房产价值补偿款。
2. 存款分割:共同存款 80 万元,双方平均分配,各自分得 40 万元。
3. 股权分割:张先生持有的科技公司 30% 股权,其中 15% 的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归林女士所有,具体分割方式可通过双方协商或评估公司市值后,由张先生给予林女士相应的经济补偿。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在公司运营中付出较多精力,但林女士在家庭其他方面的贡献也不容忽视,且林女士提供了参与公司事务的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公司发展也有一定贡献,因此对股权进行合理分割。
律师分析
在深圳地区的离婚案件中,主张离婚的一方财产分割是否会减少,需依据具体情况判定,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影响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
1. 法律依据与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表明,财产分割并非取决于哪一方先提出离婚,而是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遵循均等分割原则,但同时要兼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例如本案中,林女士虽率先主张离婚,但无过错且对家庭有贡献,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并未因其提出离婚而使其少分财产,而是依法公平分割。
2. 过错方与财产分割:若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在财产分割时过错方可能会少分。然而,本案中张先生未能证明林女士存在此类过错,所以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林女士少分财产。
3. 对家庭贡献与财产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无论是在经济支持、家务劳动还是照顾家庭成员等方面,在财产分割时可适当予以照顾。林女士提供的为家庭生活支出费用凭证、参与公司事务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明了她对家庭的贡献,这在法院财产分割判决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4. 财产约定的影响:若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财产有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财产分割将按照约定执行,与谁主张离婚无关。但本案中夫妻双方并无此类财产约定,因此适用法定财产分割规则。
5. 特殊财产的分割考量:对于房产、股权等特殊财产,分割时要综合考虑财产来源、登记情况、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对财产增值的贡献等因素。如本案中的两套房产,法院根据登记情况和实际居住需求进行分割;对于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权,考虑到林女士对公司发展也有一定贡献,对股权进行了合理分配。
综上所述,在深圳地区,主张离婚的一方财产分割并不必然会减少,财产分割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当事人在面临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及时咨询深圳专业离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