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咨询:因长期分居致感情破裂,一方不同意离婚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25-07-31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2010 年,李先生和张女士在深圳相识,彼时两人都怀揣着对未来的憧憬,在这座充满机遇的城市努力打拼。经过两年的恋爱,他们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生活起初甜蜜而温馨。但随着李先生工作的晋升,他被调往外地的分公司,负责重要项目,一去就是数月。而张女士在深圳的事业也正处于上升期,无法跟随李先生前往外地。就这样,两人开始了长期的分居生活。
起初,他们还会每天通过电话、视频互相倾诉思念,分享生活中的点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作的忙碌让他们的交流越来越少,感情也逐渐变得淡漠。每次李先生回到深圳,两人之间都仿佛隔着一层看不见的墙,曾经的亲密无间已不复存在。
到了 2015 年,张女士明显感觉到这段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她向李先生提出了离婚。然而,李先生却认为,虽然两人分居,但感情基础还在,只要以后有机会结束分居状态,婚姻还是可以继续维持下去的,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张女士在多次与李先生沟通无果后,于 2016 年向深圳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张女士提供了两人长期分居的证据,包括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等,以证明双方已经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同时,张女士还提交了一些与李先生的聊天记录,从聊天内容中可以看出,两人之间除了一些日常的寒暄,几乎没有深入的交流,感情已经十分淡薄。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先生和张女士自 2013 年开始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在此期间,双方交流甚少,夫妻关系逐渐疏远,感情确已破裂。虽然李先生不同意离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张女士和李先生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由于李先生长期在外工作,对房产的维护和管理较少,而张女士一直居住在该房产内,且承担了大部分的房贷还款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则按照房产当时市值的一半给予李先生经济补偿。对于双方的存款、车辆等其他共同财产,也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了分割。在子女抚养权方面,由于两人育有一子,且孩子一直跟随张女士生活,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环境和情感需求,法院将抚养权判给了张女士,李先生每月需支付抚养费 3000 元,直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同时,李先生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另行判决。
律师分析:
在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中,首先要明确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而非工作、学习等其他客观因素。如果是因工作原因分居,但双方感情依然深厚,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和互动,那么这种分居就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在本案例中,张女士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满两年,这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因素。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贡献、财产的来源、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就像案例中的房产,张女士不仅承担了大部分房贷,还实际居住和维护房产,因此在财产分割时得到了法院的倾斜。这提醒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对于共同财产的管理和贡献要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离婚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法院始终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优先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成长需求以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在本案例中,孩子长期跟随张女士生活,已经适应了现有的生活环境,因此张女士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同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这是保障孩子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的必要措施。本案例充分展示了法律在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的公平性和严谨性,为面临类似情况的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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