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学习婚姻法律常识,维护您的幸福家庭

香港与大陆离婚判决的相互承认情

发表时间:2025-07-28 来源:互联网

 

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该安排所指的生效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涵盖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依据香港法律在生效后可作出更改的命令 。涉及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范围较广,其中与离婚相关的,如依据香港法例第 179 章《婚姻诉讼条例》第 III 部作出的离婚绝对判令等 ,均在此列。这意味着,符合上述规定的香港离婚判决,具备在大陆申请承认的法律基础。

申请程序与所需材料

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香港离婚判决,需遵循特定程序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人应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例如,若香港居民李先生的离婚判决需在大陆承认,而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他应向深圳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主要有:申请书,详细说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理由等;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用以证明该判决属于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若判决为缺席判决,还需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明确说明或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以及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若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还应附上准确的中文译本 。这些材料的准备和提交,是确保申请顺利进行的关键。

审查标准与不予认可的情形

内地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香港离婚判决进行审查。若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特定情形,法院审查核实后将不予认可和执行 。这些情形包括:根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请求方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被请求方法院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已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就同一争议所作出的判决 。此外,若内地人民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该判决明显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将不予认可 。在实际案例中,曾有香港离婚判决因一方证明存在欺诈取得的情况,被内地法院不予认可,这凸显了审查标准的严格性。

大陆离婚判决在香港的承认

法律依据与相关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等规定,对大陆离婚判决在香港的承认作出规范 。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内地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等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可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 。这为大陆离婚判决在香港获得承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申请流程与要求

在香港申请认可大陆离婚判决,需向区域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时同样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如申请书、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等 。与内地申请类似,若涉及缺席判决等特殊情况,也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同时,若文件非中文,需提供准确的中文译本 。在具体操作中,当事人需严格按照香港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准备材料,以保障申请的有效性。

审查要点与特殊考量

香港法院在审查大陆离婚判决时,会重点关注判决是否符合香港法律规定的认可条件 。若存在与香港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共政策相悖的情况,可能不予认可 。此外,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判决,香港法院会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例如,在抚养权判定上,香港法院会结合本地对子女权益保护的理念和标准,审查大陆判决是否充分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此决定是否认可大陆的离婚判决。

无论是香港的离婚判决在大陆承认,还是大陆的离婚判决在香港认可,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申请、审查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涉及两地不同法律体系,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的深圳离婚法律咨询服务,深圳律师在处理涉港法律事务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指导,协助其顺利完成离婚判决的承认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