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能被支持吗?
发表时间:2025-06-01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在深圳这座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城市,张某和李某原本是一对携手打拼的夫妻。张某经营着一家小型贸易公司,李某则在一家企业担任财务工作,两人共同购置了位于深圳南山的一套价值 800 万元的房产,还拥有一辆价值 50 万元的轿车,日子过得蒸蒸日上。然而,随着贸易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张某的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资金周转困难。为了维持公司运转,张某通过朋友介绍,陆续向陈某借款 300 万元,并承诺在一年内还清本息。
起初,张某还能按时支付利息,但后来公司亏损严重,连利息都无法支付。陈某多次向张某催款,张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在催款过程中,陈某偶然得知张某和李某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经进一步了解,陈某发现,在两人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深圳南山的房产、轿车全部归李某所有,张某仅分得公司一些价值极低的办公设备,并且双方还约定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陈某意识到,张某和李某的这种财产分割方式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于是,陈某找到专业的深圳律师进行离婚法律咨询,在律师的建议下,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张某和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陈某认为,张某在明知对自己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李某,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债权。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首先,审查了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发现除了已分割的房产和轿车,张某名下的公司几乎没有实际价值,而李某获得的财产价值远远超过张某;其次,了解到双方的子女由李某抚养,但张某并未承担过高的子女抚养费;最后,经调查,不存在因某一方离婚过错导致财产分割差异的情况。
经过深入审理和分析,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张某和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轿车等财产分割的条款。法院认为,张某在对陈某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合理分割,明显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该财产分割条款严重影响了陈某债权的实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法律分析
从深圳律师提供的离婚法律咨询角度来看,这起案件涉及到债权人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撤销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当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时,有权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规定撤销相关条款 。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行为,实质上是张某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权益(将房产、轿车等主要财产归李某所有)的方式,影响了陈某债权的实现,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正是遵循了法律规定的全面审查原则,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一案例也给广大在深圳生活的债权人和夫妻双方敲响了警钟。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等方式恶意逃避债务,损害自身债权,可以及时寻求深圳离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不能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否则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可能会被法院依法撤销,同时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上述案例详细呈现了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实践。若你对案例细节、法律适用还有疑问,或有类似法律需求,欢迎随时和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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