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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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子女读大学的学费吗?

发表时间:2024-05-14 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李甲将其父亲诉至法院,称其与李乙是父女关系,李乙与其母亲离婚后,李甲随母亲生活,李乙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其18岁,现李甲读大学,因母亲无固定工作,没有收入,没有能力提供自己读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要求李乙支付大学学费和生活费,被拒绝。

于是将父亲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李乙按月支付李甲大学期间生活费450元,及每年学费3500元。

李乙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撤销一审判决,认为李甲已经成年,且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可以通过勤工俭学获得生活费,要求李乙支付学费及生活费的诉求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家和嘉解析:

李乙在法律上不具有向李甲支付大学期间生活费及学费的义务,但是作为有支付能力的父母,都希望子女能接受高等教育,支付学费及生活费仅仅是道德义务,不能为法律强制。李乙已经成年,可以通过勤工俭学获得大学生活费,也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鼓励年轻人通过劳动获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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