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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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可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发表时间:2024-01-10 来源:互联网

 

  2010年戴某与钟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办理结婚登记,同年的11月29日儿子小钟出生,后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2015年10月12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小钟由戴某抚养,抚养费、社会保险费由钟某全部负责,抚养费1500元/月,于每月的10日前打到戴某指定的建设银行账号中,如果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应当向支付应付抚养费和社会保险费两倍的违约金。钟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依约支付2015年11月至2019年4月的抚养费,但社会保险费和此后的抚养费被告并未支付,经多次沟通,钟某仍未支付。戴某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钟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及违约金,离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为抚养费的两倍。

法院认为,钟某作为小钟的亲生父亲,依法对小钟具有抚养义务。戴某与钟某离婚时明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社保保险费由被告全部负责,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判决钟某向戴某支付抚养费,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酌情按照未支付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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